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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项目监控和报告

介绍

融资提供人应要求开发商承包商监督日常环境和社会监测与报告,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应根据每个项目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影响与风险以及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的绩效,调整监控的深度和频率。开发商承包商应聘请具有资质、经验丰富且最好是独立的研究人员专家——或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根据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ESMP) 收集环境和社会数据;通过定期会议,采取具备包容性、性别敏感性文化适宜性的方式,与利益相关方互动、告知信息和协作;并在定期监测报告中提出监测结果以及潜在纠正和预防措施。如果东道国法律和法规要求东道国政府相关机构监督或进行环境和社会监测,开发商承包商可以聘请研究人员/专家来补充和核实政府监测信息。每份监测报告编制后,开发商承包商应立即与融资提供人东道国政府以及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受影响民众民间社会组织 (CSO)/非政府组织 (NGO)媒体研究人员/专家共享每份文件,以供审查。

项目监测和报告使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或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能够确保,项目对人类、经济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与风险不会比项目批准时所认知的更严重。以 ESMP 为参考点,开发商承包商可以根据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设定的缓解措施和关键绩效指标 (KPI),检查自身实施每个项目的进度。开发商承包商工作人员指定专家和/或相关政府机构可以通过独立的监测机制,向包括弱势群体和个人在内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征求反馈意见。针对每个项目组建一个协作监测理事会或一个社区协调委员会,这还将为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定期机会,让他们不仅可以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提供和验证数据,还能提出缓解措施。

它是如何运作的?

对于海外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1

  • 发布中央企业 (CSOE) 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确定哪些项目被禁止或需要特殊监管。
  • 随机督促检查重大项目的决策、实施和影响。
  • 与 CSOE 合作,建立投资信息系统,对项目及其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和管理。

 

作为开发商承包商CSOE 应:2

  • 向 SASAC 报告,对列入负面清单特殊监管类别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者审查。提交每个项目的投资报告与风险防控报告。

 

中国政府应:

  • 鼓励对融资提供人开发商承包商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3
  • 开发商承包商合作,完善境外投资登记和报告制度,加强绿色发展监测分析,加强信息化监管。4

 

融资提供人应:

  • 开发商承包商设置以下最低报告要求:5
    • A 类开发商承包商应每六个月评估和报告一次环境和社会评估与管理 (ESAM) 计划。欲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BIRC) 推荐类别和相关要求,请参阅项目分类和筛选
    • B 类开发商承包商应每年评估和报告一次 ESAM 计划。
  • 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开展审核或评估,以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6
    • 制定监测和报告气候相关风险的程序。7
    • 贷款后管理过程中,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运营。8
    • 根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ESIA) 结果进行现场(可能是独立的)调查。9
      • 对于 A 类开发商承包商,对开发商承包商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风险应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虑邀请具有资质的独立专家或其他第三方参加检查。
    • 关注开发商承包商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绩效。10
    • 如果存在重大风险或危险,暂停或撤回资金。11

 

开发商承包商应:

  • 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ESMP) 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建立和维护一个全面的监测和评估系统。12
    • 设定持续改进的目标。13
  • 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监测社区参与行动的有效性。14
    • 利用从监测结果中吸取的经验教训,改善社区参与。
  • 在每个项目现场设置健康监测系统。15
  •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定期评估社会和环境影响。16
    • 及时有效地监测东道国要求的遵守情况。17
    • 追踪其碳足迹。18
  • 监测自身执行 ESMP 的绩效。19
    • 追踪社会责任绩效。20
    • 追踪保护环境;生态系统;珍贵、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行动;以及恢复受干扰地区的努力。21
    • 结合使用定性和定量指标来追踪缓解措施的有效性。22
    • 定期维护项目活动的范围和强度记录。23
    • 将日常评估的结果纳入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 (ESMS)
  • 与东道国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沟通,征求他们的建议。24
  • 监测每个项目健康与安全 (H&S) 计划的有效性。25
  • 公开披露监测结果。26
    •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每个项目的进度。27
    • 根据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设定的频率要求,与融资提供人共享监测报告。
    • 通过个人沟通、在线对话、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直接磋商、在线报告和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向受影响民众报告其进展情况。28
    • 制作一份正式报告,包括有关如何应对不利影响的信息。29
    • 定期发布问责报告、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财务报告。30
  • 考虑有关监测结果的内部和外部反馈,包括受影响民众的反馈。31
    • 受影响民众设置评估表,以便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提供反馈并分享他们的观察结果。32

 

对于中国国内项目:

开发商承包商应:

  • 在每份环境影响评估 (EIA) 报告中纳入监测建议。33

 

中国政府应:

  • 建立和完善环境和健康监测规则。34
  • 授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开发商承包商进行现场检查。35
  • 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的信息。36
    • 公开披露环境绩效评估结果。37

 

环境保护部门应:

  • 建立并设计环境监测系统和网络。38
    • 制定监测规范并创建网络来监测环境质量和共享数据。39
    • 调查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40
  • 检查、监测、记录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41
    • 对污染性基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42
    • 主动披露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结果。43
  • 向公众公布环境质量信息。促进空气和水质信息的披露。44
  • 公布非法污染开发商承包商名单。45
  • 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录”。46

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融资提供人开发商承包商应:

  • 建立审查监测报告及采取相应行动的适当程序。
    • 在自身网站披露有关这些程序的信息。

 

开发商承包商应:

  • 在项目预算中为监测和报告划拨足够资金。
  • 确保 ESMP 包含项目监测和报告的以下信息:
    • 监控目标。
    • 根据 ESIA 报告和 ESMP 中概述的影响、风险和缓解措施进行的特定类型监测。
    • 有关监测措施技术详情的解释,包括方法、参数、采样位置、测量频率、纠正措施阈值和检测限。
    • 衡量项目进度和缓解结果的程序。
    • 各类监测的体制安排和责任。
    • 方便通过环境和社会行动计划 (ESAP) 来及早发现需要采取纠正措施之情况的程序。
  • 确定绩效指标,以追踪利益相关方参与情况,以及环境和社会绩效。有关此规划流程如何运行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ESMP) 的准备和实施
    • 考虑采用多边开发银行 (MDB) 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措施和/或根据国际最佳实践制定一套可衡量的成果和目标,以监测项目成果。

 

融资提供人应:

  • 在其项目融资协议中纳入对开发商承包商的以下要求:
    • 聘请独立的专家来监测项目或核实监测信息。
    • 提供独立监测机制,以收集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和其他数据。
    •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自身环境和社会管理绩效的定期监测报告。建议使用以下期限:
      • 对于高度复杂和敏感的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 在项目实施阶段,对环境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导致非自愿安置或对原住民具有影响的项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 在项目运营阶段,对于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开发商承包商应:

  • 在自身网站建立数据库或新闻中心,披露有关持续监控行动和结果的信息。
  • 雇用和培训足够数量的人员来管理项目监测和报告。
    • 根据项目工作人员的经验和培训,为他们分配相应职责。
  • 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无论是单独专家还是作为咨询小组的一员)来监控每个项目。
    • 请求融资提供人批准这些专家
    • 确保这些专家独立于融资提供人开发商承包商和其他项目支持者,特别是对于高风险项目。
    • 若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东道国政府的国家或地方各级机构参与项目监测,则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定期核实监测信息。
  • 支付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和社会监测的费用。
  • 融资提供人或代表融资提供人的独立专家提供实地考察便利。

 

融资提供人应:

  • 批准或拒绝开发商承包商推荐的专家。这些专家应独立监测每个项目,或至少核实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相关机构收集的监测信息。
  • 定期进行实地考察,以审查项目的缓解和监控措施。
    • 派遣选定的专家到项目现场监督具有重大社会或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

 

指定专家工作人员和/或东道国政府相关机构应:

  • 项目影响区域内定期开展环境和社会监测。
    • 开展定期检查、审核和评估,以评估环境和社会影响以及所带来的社区效益。
      • 包括对工人和当地社区的 H&S 风险,以及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 根据国际公认方法(例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每年量化和监测生物多样性影响和温室气体 (GHG) 排放量。
    • 调查受影响民众家庭,以便更好地了解每个项目造成的问题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和生计的变化情况。
      • 按性别和社区分列数据,以确保监测到最弱势个人和社区的需求和期望。
      • 继续监测安置和生计结果,直到监测报告得出以下结论:受影响民众已获得他们有资格获得的所有补偿和援助,以及获得充分机会来恢复生计。
    • 记录监测结果,以提交给开发商承包商
  • 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建立独立的监测机制,针对每个项目的监控行动和结果提供反馈。
    • 确保这一机制具备文化适宜性和性别敏感性。
    • 向主要利益相关方通报项目级申诉机制与独立监测机制在职能(和独立性)方面的差异。
    • 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并提供拟采取之相应行动的信息。
  • 在项目监测过程中,让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参与共享和验证数据的例行流程。
    • 与不同的社区代表群体(而不仅仅是社区领袖)和 CSO/NGO 合作,为每个项目组建一个协作监测理事会。对于规模更大和/或风险更高的项目,考虑组建一个更正式的社区协调委员会,由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
    • 允许受影响民众选择他们的代表进入协作监测理事会或社区协调委员会。
      • 确保弱势群体的观点、利益和需求由至少一名社区成员(例如,一名妇女;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族裔的一名人员;原住民社区的一名成员;一名老年人;一名青年;和一名残疾人士)代表。
    • 向参加协作监测理事会或社区协调委员会的社区代表和 CSO/NGO 提供评估、监测和报告方面的支持和培训。
    • 确保已向所有参与者告知 ESIA 报告、ESMP、批准条件、项目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且他们可以随时获取和查阅这些资料。
    • 每月召集协作监测理事会或社区协调委员会讨论项目。对于跨多个社区的大型项目,向每个理事会/委员会告知其他社区理事会/委员会的会议要点。
      • 记录会议记录和摘要。直接向参与者、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以及(适用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提供这些资料的副本。
      • 保存与会者的记录。
    • 跟进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疑虑/关切/投诉,并在日后会议上做出适当回应并采取相应行动。
  • 编制项目特定监测报告,包含涵盖以下部分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 缓解、评估和监测活动的范围。
    • 环境和社会影响监控行动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安置和生计恢复、原住民、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管理 (NRM)
    • 有毒废物、污染物和其他排放物水平与东道国、中国和/或国际标准的对比情况。
    • 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召开会议的信息。
    • 社区关切问题,以及相应答复和行动。
    • 遵守(和不遵守)项目条件以及资金和整个项目其他审批附带承诺以及相应补救、合规性和强制措施的情况。
    • 应在 ESAP 中详细说明的必要纠正措施。
    • ESMP 更新。
    • 缓解措施、监测系统、项目承诺、社区福利、社区发展基金和补偿方面的项目支出占项目总支出的百分比。
    • 项目状态。
  • 将这些监测报告提交给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进行审查。

 

开发商承包商应:

  • 根据项目协议和合同规定的期限,向融资提供人东道国政府提交定期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
    • 对于高风险项目,提交有关非自愿安置、生计恢复、原住民、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 (NRM) 的补充报告。
  • 定期在自身网站披露协作监测理事会或社区协调委员会的每月会议记录和摘要,以及项目特定监测报告。
    • 适用情况下,在开发商总部和当地办事处保留监测报告的纸质副本。
  • 至少每年编制并公开披露全公司报告,总结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
    • 评价和监控行动。
    • 监测结果。
    • 项目融资。
    • 通过 ESAP 开展的合规和强制行动。
  • 及时与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分享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东道国政府应:

  • 定期在其网站上和村/镇/市/区/省政府披露协作监测理事会或社区协调委员会的每月会议记录和摘要,以及针对具体项目的监测报告。
    • 在专门处理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办事处保存监测报告的纸质副本。
  • 正式审查和批准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以确保项目继续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 根据要求及时与受影响民众CSO/NGO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分享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融资提供人应:

  • 正式审查和批准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
    • 评估开发商对 ESMP 和项目融资协议规定之缓解和监控措施的遵守情况。
    • 追踪开发商承包商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预期成果方面的进展。
  • 收到项目特定监测报告后,在自身网站披露。
  • 根据个别项目的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编制并公开披露有关全机构绩效的年度报告。
  • 根据需要向开发商和承包商提供实施支持,以确保在商定期限内正确开展项目协议规定的缓解和监控行动。
  • 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 评估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环境和社会成果。
    • 将监测结果与 ESIA 报告、ESMP、土地征用和安置计划 (LARP)生计恢复计划 (LRP)原住民计划 (IPP) 和其他文件中概述的基线条件进行比较。
    • 包括未来类似项目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
    • 在附录中附上开发商承包商提供之每份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的副本。
    • 在自身其网站披露项目完成报告。
What Would You Be Able to Do?
它将完成或防止什么?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聘请专家和/或邀请相关东道国政府机构采取参与式监测方法,这将:

  • 推进“一带一路”沿线高质量发展
  • 使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做法符合中国有关项目监测的政策和准则以及国际最佳实践
  • 解决在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和社会有效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 在开发商、承包商、专家和东道国政府与当地社区、CSO/NGO 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保持定期联系。在包容性对话和建设性反馈的基础上建立牢固的关系。
  • 提高项目相关业务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管理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方面。
  • 提高每份监测报告和每个项目的整体质量。确保在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吸收当地和原住民的知识、专长和实践。
  • 推动以人为本的进步促进进一步绿色发展。
  •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降低抗议破坏或其他形式的冲突风险
  • 遏制社会动荡造成的延误带来的重大商业成本,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

 

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编制环境和社会监测报告,让公众可以方便免费地获取这些报告,这将:

  • 促进项目相关业务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 向主要利益相关方充分告知每个项目的进展和持续影响,以及开发商和承包商的环境和社会绩效。
  • 在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与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理解和能力
  • 鼓励履行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确定的 ESAM 约定、承诺和要求
  • 提升开发商和承包商在披露侧重于自身项目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ESG) 因素之报告方面的年度公司排名或信用评级
资源
  • World Bank, “Asset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isks and Impacts,” i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p.27-28, 2017, View the PDF.
  •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 “Conservation Alliance’s Community Based Monitoring Protocol,” View the Website
  • The Regional Environmental Center for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Monitoring,” in EIA Training Resource Manual for South Eastern Europe, View the PDF.
  •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Topic 11: Implementation and follow up,”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raining Resource Manual, Second Edition, 2002, View the PDF.
  • World Bank, “Good Practice Note: Third-Party Monitoring,” in Environment & Social Framework for IPF Operations, First Edition, June 2018, View the PDF.
  • World Bank, “Technical Note: Third-Party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isk Management and Benefit Sharing in Emission Reductions Programs,” Forest Carbon Partnership Facility (FCPF) and BioCF Initiative for Sustainable Forest Landscapes (ISFL), September 2021, View the PDF.

1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SASAC),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 by Central Enterprises,” 2017.

2 Ibid.

3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Ecology (MEE),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2020.

4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and MEE, “New Guidelines for Green Development in Overseas Investment and Cooperation,” July 2021.

5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and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CIRC) (now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IRC)),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Green Credit Implementation,” 2014.

6 The following policies specifically refer to audits or assessments: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China Exim Bank), “White Paper on Green Finance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19; 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uidelines,” January 2009; CBRC, “Notice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Green Credit Guidelines,” 2012. The following policy broadly refers to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isk monitoring: CBRC and CIRC, “Guidelines on Regulating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Serving Enterprises’ Overseas Development and Strengthening Risk Control,” January 2017.

7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OCHK), “Sustainability Policy,” 2021.

8 CBRC and CIRC, “General Office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pinions on Green Credit Implementation,” 2013.

9 China Exim Bank, “White Paper;” China Exim Bank,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roject Loans of the China Export and Import Bank,” 2007.

10 CBRC and CIRC, “Opinions on Green Credit.” 

11 China Exim Bank, “White Paper.”

12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Metals, Minerals and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 (CCCMC), “Guideline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Outbound Mining Investments,” 2017; State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SFGA), "Guidelines for Sustainable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Overseas," 2007; Sinohydro,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Statement,” 2013.

13 CCCMC, “Outbound Mining Investments.”

14 SynTao and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Community Engagement Handbook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北京商道纵横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1.

15 Sinohydro, “Occupational Health.”

16 CHINCA,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September 2012;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17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18 CHINCA, “Draft Revisions to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July 2021.

19 CCCMC, “Chinese Due Diligence Guidelines for Responsible Mineral Supply Chains,” 2015.

20 CCCMC, “Outbound Mining Investments.”

21 Sinohydr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 Statement,” 2017.

22 CCCMC et al., “Guidance for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2017.

23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24 MOFCOM and MEE,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Foreign Investment and Cooperation,” 2013.

25 Sinohydro, “Occupational Health.”

26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27 CCCMC, “Chinese Due Diligence.”

28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29 CCCMC, “Chinese Due Diligence.”

30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Opera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s by Private Enterprises,” December 2017;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31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32 SynTao and CHINCA, “Community Engagement Handbook.”

33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ctober 2002.

34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vis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4.

35 Ibid.

36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anuary 2007.

37 Standing Committee, “Revision of Environmental.”

38 Standing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39 Standing Committee, “Revision of Environmental.”

40 Standing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41 MEE, “Amendment to the Regulations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November 2020.

42 Standing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43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SEPA) (now MEE), “Measures on Ope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2007.

44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P) (now MEE), “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 October 2012.

45 Ibid.

46 Ibid.

47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View the Website.

48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 is based on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Safeguard Policy Statement," 2009;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21; AIIB, “Policy on Public Information,” September 2018; World Bank,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18; Mekong Partnership for the Environment, "Guidelines 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 Mekong Region," First Edition,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