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参与土地征用的程度,或对项目实施了土地使用限制。在多个 BRI 东道国当中,东道国政府在此过程中拥有主导权,包括采取具备性别敏感性和文化适宜性的方式,定期通知和咨询当地社区;衡量土地和地产的价值;制定土地征用计划 (LAP);签发官方文件;并参与和关键利益相关方(包括受影响民众、CSO/NGO、媒体和研究人员/专家)之间的磋商。在项目前期规划过程中,开发商和承包商应继续解决提交至项目层面申诉机制且与土地征用相关的投诉,并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若东道国法律法规允许开发商和承包商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则这些企业应推动与受影响民众开展有意义的磋商;雇用符合资质、经验丰富且最好是独立的专家来完成土地和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并降低协商解决过程中发生欺凌或胁迫行为的风险。
尽早让东道国政府机构参与进来,有助于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确定最佳方式,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监督、支持和/或与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合作。开发商和承包商随后可制定补充行动计划或规定,致力于提升项目对东道国法律的合规程度,并加强对受影响民众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融资提供人应要求开发商和承包商针对潜在影响和风险,提交客观且详尽的 LAP。这些计划可采用单独文件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ESIA) 报告附件的形式,开发商应与受影响民众及其他关键利益相关方分享计划,供各方研究、审查和批准。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ESMP)、整体项目设计、预算、实施时间表以及与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应当纳入任何致力于避免或最大限度消除土地和财产所受影响的安排。
对于海外项目:
融资提供人应:
- 尊重当地人民对土地和资源享有的权利。1
- 在社会影响评估 (SIA) 中纳入土地征用。
- 评估社会经济影响以及对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的影响。2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及时披露有关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决策和活动信息,包括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限制。3
- 揭示上述各种影响的可能性。
- 避免或在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减少流离失所和强迫驱逐的情况出现,并探索项目的替代方案。4
- 保护对当地社区具有重要的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土地。5
- 最大限度减少对具有特殊文化和社会价值之地区的负面影响。6
- 保护文化遗产,避免负面影响。7
- 防止直接或间接侵犯、威胁或危害当地居民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8
- 尊重并避免在国家公园、世界文化遗址、国际湿地公约保护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以及国际名录保护区开展项目。9
- 避免对原住民享有的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权利造成负面影响。10
避免或在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带来的负面社会和经济影响。11
对于中国国内项目:
中国政府应:12
- 鼓励开发尚未用于农业或建筑用途的土地,同时保护环境并预防失水、土壤侵蚀和荒漠化。
- 针对拟用于建筑项目的肥沃土地实施补偿制度。
- 若在土地征收两年后仍未开始建设,则需撤销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土地使用权。
- 若该土地此前归农民集体所有,则必须返回给这类机构。
中国政府可:13
- 向农民征用土地以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事业以及扶贫等。
地方政府应:
-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14
- 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以便在土地征用前确定适当的补偿方案。
- 调查拟征用的土地。15
- 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 报告土地征用范围、土地当前状态、土地征用目的、补偿标准、重新安置方法及社会保障信息。
- 披露土地征用或拨用、房屋拆迁和重新安置信息。16
土地管理部门应:17
- 与统计部门共同开展土地调查。
- 使用上述调查结果对每一块土地进行评级。
- 向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收集必要的数据和材料。
- 定期发布土地相关数据。
国务院应:
- 批准使用肥沃土地进行建设。18
- 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确保肥沃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会下降。19
开发商、承包商和受影响民众应:20
- 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 保留报告或控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在项目需要征用肥沃土地时,回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土地,补偿提供给受影响民众。21
- 若这些企业无法提供替代的肥沃土地,则应支付费用。
- 根据法律订立协议,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22
土地征用一年后若无法实施项目,则应支付费用。23
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融资提供人应:
- 筛查各个项目,确定是否涉及土地征用和/或土地使用限制。如需了解有关该过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项目分类和筛查。
- 主动承担土地征用的相关成本,将其列入整体项目预算。
- 要求开发商(和承包商)提交 LAP 供融资提供人审批,即使土地征用工作由东道国政府或其他实体负责实施。
- 督促开发商(和承包商)负责满足内部要求并负责旨在解决相关问题/疑虑/投诉之申诉机制的建立和维护。
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认识到项目可能影响下列民众,致其流离失所:
- 对项目完全或部分占用的土地和/或地产拥有正式合法权利;
- 丧失他们完全或部分占有且不享有正式权利的土地,但其对此类土地的主张得到东道国法律法规的承认/认可;或
- 丧失完全或部分占据的土地,但缺乏正式的合法所有权,对此类地的主张也未在东道国内得到承认/认可。
- 努力保护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贫困群体、对土地没有合法产权的人群、无地人群、老人、妇女、青少年、残障人群、原住民和少数族裔。
- 承认对土地和自然资源享有的下列权利:
- 原住民和其他当地社区的习惯权利,即其根据习惯法律、价值观、习俗和传统占有或使用土地、领地、祖传领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 原住民的集体权利,即其历来占有或使用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 使用土地和/或自然资源但没有明确所有权之妇女、青少年和其他个人的附属权利。
- 防止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干预或侵犯原住民的土地、领地和祖传领域。
- 尊重原住民赋予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文化、仪式、精神和其他公共价值。
-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考虑原住民在自然资源管理 (NRM) 方面的惯常做法,减轻项目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与风险。
- 为贫困人群以及对土地没有合法所有权或土地主张未得到承认/认可之人群的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提供充分支持。
- 为妇女提供额外援助,尤其是在其拥有、售卖或租赁土地和地产的权利未得到东道国法律法规承认时。
- 为受影响民众的社会和文化体制提供支持。
- 在做出土地征用、补偿、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决定前,帮助弱势群体能力建设,使之了解自身权利。
- 承认对土地和自然资源享有的下列权利:
- 制定内部要求,确保土地征用过程始终保持透明、一致、公平。在接受土地征用过程中东道国行事程序差异以及东道国政府角色差异的同时,考虑将下述要求列入协议和其他文件,之后再继续进行各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开发或建设工作:
- 有关土地征用标准、程序和时限以及截止日期和受影响民众资格标准的信息,应以中文、英文和当地方言和语言在当地新闻媒体、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以及村/镇/市/区/省的政府大厅进行披露。
- 应向每个家庭咨询各家庭成员拥有正式或非正式权利的土地和财产。
- 在缺乏市场环境的地方,向受影响民众咨询近期土地交易情况、不同类型土地和住宅的价值、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作物类型、作物产量、项目影响地区土地供应、住房及建筑材料情况。
- 应考虑每个家庭的存量土地和财产情况。
- 土地和财产的价值应以市场价格进行衡量,并在不同社区之间保持一致。
- 应设立项目层面申诉机制,收集有关土地征用的问题/疑虑/投诉。
- 应制定、批准和执行 LAP。
- 土地征用进度的月度监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开发商、承包商和融资提供人审查。
- 胁迫、滥用权力的行为以及其他事端应及时向开发商、承包商和融资提供人报告并予以纠正供。
- 项目期间,受影响民众的收入、生计状况和生活标准应维持不变或有所提升。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适用情况下,要求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东道国政府当局、承包商、分包商及其他责任实体尽早参与进来,做好土地征用准备。
- 制定方法为所有责任实体提供支持并与之合作,确保土地征用过程完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以及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内部要求。
- 识别东道国法律法规和程序与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要求之间的差距。
- 若责任实体能力有限,则以东道国政府和融资提供人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弥补差距,并积极为土地征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 若东道国政府机构的程序、标准或能力无法满足环境和社会要求,则需制定补充性行动计划或规定以弥补不足。
- 明确规定融资提供人、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土地价值评估专家的制度安排和财务责任,以便采取东道国政府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弥补差距,并积极为土地征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 将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相关专家的行动整合至 ESMP 和 LAP 实施时间表。
- 鼓励地方当局强化东道国法律法规,从而在法律上认可习惯权利、集体权利和附属权利。
- 若东道国法律法规允许开发商和承包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 针对相关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磋商、土地和财产价值评估、进度监控和申诉解决,制定额外的内部标准和程序。
- 雇用和培训充足人员,在东道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监督、支持或开展土地征用工作。
- 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无论是单独专家还是作为咨询小组的一员)来监督、支持或开展土地征用工作。
- 请求融资提供人批准这些专家。
- 确保这些专家独立于融资提供人方、开发商、承包商和其他项目支持者,特别是对于高风险项目。
- 若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东道国政府的国家或地方各级机构领导土地征用工作,则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定期跟踪进度,并确认是否符合内部要求。
若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无可避免,则指定专家、相关政府机构和/或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将非自愿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限定在明确规定的项目要求范围内。
- 探索和考虑替代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进而避免当地社区出现物质性和/或经济性失所。
- 避免原住民流离失所,这可能会危及他们的身份、文化和习惯生计。
- 以中文、英文和当地方言和语言在当地新闻媒体、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村/镇/市/区/省的政府大厅以及整个项目影响地区,披露有关土地征用标准、程序和时限以及截止日期和受影响民众资格标准的信息。
- 向占用或使用项目影响地区土地的每个家庭发送正式书信,告知土地征用情况。
-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在当地社区电台发布信息,或在社区广告牌上张贴信息。
- 发布警示信息,提醒居住在项目影响地区的民众在截止日期后需要搬迁。
- 开展土地调查和人口统计,尽早确认哪些人群会因为项目而流离失所或受到土地使用限制的影响。该调查和人口统计工作可视为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ESIA) 的准备和实施的组成部分。
- 收集受影响民众土地、财产和生计状况的数据。按社区、户数、性别和年龄分别统计数据。区分妇女、原住民、少数族裔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数据,并在必要时收集额外数据。
- 评估土地征用或自然资源使用限制带来的经济及社会风险与影响。
- 评估与土地和自然资源保有或使用相关的风险或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方式、预期未来用途、土地利用和可用情况、粮食安全和土地价值。
- 评估土地和自然资源发生冲突或矛盾的风险。
- 收集受影响民众土地、财产和生计状况的数据。按社区、户数、性别和年龄分别统计数据。区分妇女、原住民、少数族裔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数据,并在必要时收集额外数据。
- 与受影响民众(包括拥有和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民众、CSO/NGO 和其他关键利益相关方)开展有意义磋商。
- 确保这些利益相关方了解各拟议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给其生活标准、生计、周围环境及其使用或曾经使用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资格标准和截止日期;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所有权;额外的参与机会;以及补偿、重新安置、生计恢复的可用方案和相关援助形式。
- 要求其提供有关项目替代方案的意见,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性和/或物质性失所。
- 征询他们在土地征用、补偿、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方面的理想方案。
- 与家庭配偶双方或单独户主(无论性别如何)磋商,了解其理想的补偿形式。
- 记录流离失所民众是否愿意接受非土地形式的补偿方案。
- 满足季节性资源使用者及其他个人、家庭、社区或社会群体的需求,这类人群出于合理原因,在人口统计期间可能不会出现在项目影响地区。
- 建立潜在受影响之土地与财产的详细目录。
- 记录受影响民众拥有或宣称的所有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的合法权利、集体权利、习惯权利和附属权利。
- 对土地、住宅、商业建筑和生计来源及其他财产进行价值评估。
- 收集有关土地公平市价、交易成本与应计利息的信息。
- 在缺乏市场环境的地方,向关键利益相关方咨询近期土地交易情况、不同类型土地和住宅的价值、土地所有权、土地用途、作物类型、作物产量、项目影响地区土地供应、住房及建筑材料情况。
- 制定与项目风险和影响相称的 LAP,作为对相关东道国政府机构制定之文件的补充
- 探讨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包括土地征用范围;被迫流离失所的民众;以及可能受项目影响或征用的人员、家庭和/或共同财产的类型。
- 确认各种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对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影响。
- 包括项目影响地区的地图。
- 说明土地征用和/或土地使用限制的必要性。
- 强调为完全避免负面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 设定个人、家庭、社区和其他社会群体符合补偿、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资格的标准。
- 说明土地征用、重新安置和/或生计恢复计划(包括提供补偿)的程序和实施标准。
- 使用通过人口统计和其他磋商中获得的数据,确定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适当价格。
- 包括一份描述,说明即将失所之民众依据东道国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益。
- 包括磋商记录以及通过项目层面申诉机制所解决之申诉的记录。
- 规定融资提供人、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土地价值评估专家的制度安排和财务责任,以便采取东道国政府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弥补差距,并积极为土地征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 确定是否有数量充足、质量相当甚至更佳 (在位置、生产潜力和自然资源可用性方面)的公共和/或私人土地可用于重新安置受影响民众和/或恢复其生计。
- 探讨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包括土地征用范围;被迫流离失所的民众;以及可能受项目影响或征用的人员、家庭和/或共同财产的类型。
- 对于影响原住民的各个项目,使用原住民计划 (IPP) 作为 LAP 的补充。
- 满足原住民需求,并尊重其意愿和权利。
- 包括一项行动计划,以在法律上承认原住民历来拥有或习惯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和领地。
东道国政府和开发商(以及承包商)应:
- 以中文、英文和当地语言和方言在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村/镇/市/区/省的政府大厅以及整个项目影响地区披露每个项目的 LAP 的起草版本,并在适用情况下披露 IPP(原住民计划)起草版本。
- 以相同方式披露 LAP 和 IPP 的最终版本。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将 LAP 和 IPP(如适用)提交给融资提供人审查和批准。其形式可以是单独的文件,还可以是 ESIA 报告的附录或报告当中可识别的组成部分。
- 展示 LAP 的行动如何与整体项目设施和运营计划保持协调一致。
- 在 ESMP 里加入土地征用监督成本、实施时间表和项目预算。
融资提供人应:
- 审查最终版 LAP。
- 将开发商(和承包商)的拟议计划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要求进行比对。
- 否决、要求更改或批准 LAP。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发送正式书信,向每个家庭告知其土地和财产的预估价值,及其享受补偿、重新安置、生计恢复和其他福利的资格。
- 以中文、英文和当地方言和语言在当地新闻媒体、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村/镇/市/区/省的政府大厅以及整个项目影响地区,披露不同类型土地和财产的价值信息以及资格标准。
- 与工作人员、东道国政府当局及其他负责推进 LAP 的利益相关方合作,为其提供支持和/或对其进行监督。
东道国政府和/或开发商(以及承包商)应:
- 征用和/或购买用于重新安置受影响民众或交由其使用的土地。
- 仅限在满足下列所有标准后,方可开始实施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
- 原住民已签署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书 (FPIC)。
- 重新安置费用已全额支付给所有流离失所的个人或家庭作为补偿。
- 已记录并向流离失所的民众提供重新安置计划规定的额外权益。
- 生计恢复计划已正式生效。
- 通过具备包容性、性别敏感性和文化适宜性的协商解决方式,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和/或实施土地使用限制或使用受法律保护的地区。
- 按照已获批的实施时间表开展活动。
- 委托独立专家领导——或至少要记录——磋商和解决过程。
- 与受影响民众开始磋商和达成和解前,公开承认并解决信息和谈判能力不对称的问题。
- 与家庭进行单独和集体会晤。
- 根据市价,为土地和其他财产设定公平适当的价格。
- 若部分征用土地会导致受影响民众拥有的剩余土地损失经济价值,或者导致剩余地块不够安全或无法供人类使用或居住,则征用整块土地。
- 发布书面和/或电子版文件,以其母语承认各家庭双方配偶或单独户主(无论性别如何)名下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或使用权。
- 避免没收土地和财产,并在适用情况下阻止东道国政府当局强制驱逐当地人民,即使他们在截止日期后继续占用土地或使用项目影响地区的资源。
在项目实施和项目运营阶段,东道国政府和开发商(以及承包商)应:
- 对于施加临时性土地使用限制的项目,允许原住民在重新安置的缘由消失后重返其土地、领地和祖传领域并使用自然资源。
修复土地及其自然资源,作为项目活动的组成部分。
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针对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磋商、土地和财产价值评估、申诉、监控以及实施土地征用或土地使用限制等方面的问题,制定和施行相关要求,这将:
- 推动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参与 BRI 项目的做法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政策和准则以及国际最佳实践。
- 解决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 提升项目在使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 在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与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了解和能力。
- 促进融资提供人、开发商和承包商与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在土地和财产使用方面加深相互了解,并实现合作“共赢”。
- 提升各个项目的整体质量,包括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流离失所现象出现的措施。
-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降低抗议、破坏或其他形式的冲突风险。
- 遏制社会动荡造成的延误所带来的重大商业成本,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
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制定 LAP,便于公众免费获取这些计划,这将:
- 促进土地征用过程透明度和问责机制的改善。
- 在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与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理解和能力。
- 鼓励履行有关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限制的相约定、承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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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ld Bank, "Outline of Process Framework,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17, View the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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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 "Gender and Land Rights Database," View the Database.
1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China Exim Bank),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roject Loans of the China Export and Import Bank,” 2007.
2 Ibid.
3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and Chemical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CCCMC) et al., “Guidance for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2017.
4 Ibid; China-ASEAN Investment Cooperation Fund (CA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2014.
5 State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SFGA), "Guidelines for Sustainable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Overseas," 2007; SFGA and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Guide on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by Chinese Enterprises,” 2009.
6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7 CAF,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8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SFGA and MOFCOM,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9 China Three Gorges Corporation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2017.
10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11 CAF,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12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2004.
13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Amend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rban Real Estate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2019.
14 Standing Committe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15 Standing Committee, “Amend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16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anuary 2007.
17 Standing Committe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18 Ibid.
19 Standing Committee, “Amend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20 Standing Committe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21 Ibid.
22 Standing Committee, “Amend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23 Standing Committe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24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 is based on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Safeguard Policy Statement," 2009;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21; World Bank,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