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充足的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支持
东道国规程规定了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参与提供补偿、当地社区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的方式。在很多“一带一路”倡议 (BRI) 东道国,相关政府机构主导着这些流程,具体可能涉及以包容、性别敏感和文化上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影响民众、民间社会组织 (CSO)/非政府组织 (NGO)、专家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相关信息并进行磋商;制定土地征用和安置计划 (LARP)、安置计划 (RP) 或生计恢复计划 (LRP);发布解释有关提供补偿、重新安置和生计恢复的文件;以及为受影响民众提供直接的项目利益。然而,资金方提供的资金量和资金的附加条件对 BRI 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资金方应确保拨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补偿当地社区,在整个重新安置过程中协助他们,并为获得富有成果的就业或自营职业机会提供便利。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开发商和承包商仍然负责与受影响民众共享信息;通过项目层面申诉机制解决相关质疑/关注/投诉;并为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提供支持。在东道国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开发商和承包商应经常与主要利益相关方进行磋商,并为当地社区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提供额外益处——包括但不限于为妇女和青年提供技能发展计划,扩大城市贫民获得信贷的机会以及在农村地区安装新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
与相关东道国政府机构合作以及为其提供支持,使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能够确保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的公平性。开发商和承包商可以协助项目满足东道国法律要求,并保障受影响民众的权利——特别是在面对物质流离失所、经济流离失所以及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资金方应要求开发商和承包商根据每个项目的潜在影响和风险提交一份全面的 LARP/RP/LRP。无论 LARP/RP/LRP 是附加到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ESIA) 报告中,还是作为独立文件,开发商都应向受影响民众以及其他关键利益相关方提供此计划的副本,以供考虑、审查和批准。为了减轻和补偿所有不利的社会及环境影响与风险,资金方和开发商应共同努力——并与承包商和分包商合作——将 LARP/RP/LRP 中概述的具体规定和承诺纳入项目协议、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 (ESMP)、整体项目设计、预算和实施时间表。
对于海外项目:
中国政府应:
- 为当地民众提供培训,通过赋能工作,助力自己的国家获得进一步可持续发展。1
- 促进职业培训和技术合作。2
- 帮助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在支持东道国当地人民的福利方面加强合作。3
资金方应:
- 尊重当地人的土地和资源权,妥善处理安置问题。4
- 为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分配资源。5
- 提供金融教育,推动向社区提供金融服务。
- 帮助穷人、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6
- 通过慈善捐赠、志愿者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当地社区的社会发展。7
- 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志愿者社区活动。8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在无法避免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下,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就公平补偿、安置和/或安置方案达成一致。9
- 按照重置成本补偿资产损失。10
- 公开披露决策和活动,包括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相关的决策和活动。11
- 协助当地政府进行安置。12
- 确保在向受影响民众适当披露信息、磋商和提供知情参与的情况下开展安置活动。13
- 保护和维护文化资源免受不利影响。14
- 对于土著人民,尊重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FPIC) 的权利,避免对其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15
- 评估每个项目对受影响民众的需求、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影响。16
- 促进项目区域及周边社区的长期社会和经济发展。17
- 积极支持教育、卫生、社区发展等领域的地方公益事业。18
- 为受影响民众提供社会服务。19
- 为低收入群体、妇女、残疾人士及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支持。20 帮助这些人融入社区。21
- 关心和支持当地人的生计。22
- 实施社会行动计划或社区发展计划,包括就业机会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23
- 改善或恢复流离失所民众的生计和生活水平。24
- 在资金方的支持下,为东道国的受影响民众提供培训。25
- 为受影响民众(特别是妇女和青年)提供职业和技能发展机会。26
- 为当地社区提供平等的就业和商业机会。27
- 在可能的情况下,调动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成为商业伙伴,参与项目或子项目。28
- 参与并支持当地社区项目的建设。29
- 鼓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社会服务。30
对于中国国内项目:
地方政府应:
- 考虑土地的原始用途,以便在土地征用之前确定适当的补偿。31
- 报告有关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的信息。32
中国政府应:33
- 建立建设项目生产性用地补偿制度。
- 指导保险公司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迅速补偿污染相关事故或事件的受害者。34
若土地征用、土地使用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不可避免,指定专家、相关政府机构和/或开发商(及承包商)应:
- 在做出关键决定之前,为受影响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建立讨论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的能力。
开发商(和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应:
- 将与受影响民众的能力建设活动、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相关的费用纳入总体项目预算。
- 在项目预算内留出应急资金。
- 若最初的资金方只同意支付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相关费用的一部分或不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则向其他资金方申请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资金方应:
- 通过以下方式向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其在规划、实施和监测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方面的能力:
- 聘请研究人员/专家为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提供培训。
- 就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提出的新法规或政策提供指导。
- 在进行整个项目预算的过程中,支付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有关的部分(甚至全部)费用。
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承诺不支持、开发、建设或运营任何导致土著人民流离失所的项目,除非 LARP/RP/LRP:
- 证明该项目将为这些社区带来直接利益。
- 充分承认他们的习惯和/或集体权利。
- 纳入基于土地的安置,作为受影响民众可采用的一种选择。
- 设定内部要求,确保项目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之前,不会导致受影响民众出现物质或经济流离失所:
- 开发商和/或承包商已最终确定 ESMP 和 LARP/RP/LRP,并得到资金方的批准。
- 已向每个流离失所民众、家庭和/或社区支付了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
- 已根据 LARP/RP/LRP 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了其他权益。
- 已根据 LARP/RP/ LRP 制定了一项全额资助的创收和生计恢复计划,为受影响民众提供帮助。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在适用的情况下,尽早与东道国政府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承包商、分包商和其他责任实体接触,为受影响民众计算和提供补偿、安置面临物质流离失所人员以及为面临经济流离失所的人员恢复生计做准备。对于需要征用土地或限制土地使用的项目,可能需要持续进行这种接触。
- 建立支持所有责任实体并与之合作的手段,确保这些流程完全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内部要求。
- 确定东道国法律、法规和程序与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
- 若责任实体能力有限,要按照东道国政府和资金方可接受的方式填补差距并为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的规划、实施和监测提供积极支持。
- 若东道国政府机构的程序、标准或能力不符合环境和社会要求,则制定补充行动或规定以解决不足之处。
- 具体规定资金方、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专业安置人员及相关专家的体制安排和财务责任,按照东道国政府可接受的方式填补差距并为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的规划、实施和监测提供积极支持。
- 将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相应专家的行动整合到 ESMP 和 LARP/RP/LRP 内的实施时间表中。
- 若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开发商和承包商在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制定额外的内部标准和程序,用于披露相关信息、与利益相关方磋商、计算和提供补偿、安置受影响民众、恢复生计、监测进程以及解决申诉。
- 在东道国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雇用和培训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监测、支持或开展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
- 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无论是单独还是作为咨询小组的成员)负责监测、支持或开展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
- 请求资金方对这些专家进行批准。
- 确保这些专家独立于资金方、开发商、承包商和其他项目支持者,特别是对于高风险项目。
- 若东道国法律和法规要求东道国政府的国家或地方各级机构主导土地征用流程,则聘请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定期追踪进度并验证是否符合内部要求。
指定专家、相关政府机构和/或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提醒当地民众,只要事先明确规定并公布了补偿资格日期,则截止日期之后在项目区域定居的人,其资产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 鼓励受影响民众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相关规划。
- 就受影响民众的权利、应享权益、可用的支持形式以及补偿、安置援助和生计恢复的潜在选择,与其进行磋商。
- 确保受影响民众能够通过项目层面申诉机制及时提出关注/投诉或其他上诉。
- 特别注意弱势群体的需要,特别是贫困线以下的群体、无土地者、老年人、妇女、青年、残疾人士、土著人民、少数群体和没有合法土地产权的民众。
- 制定补偿措施。
- 在受影响民众社区应用一致的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标准。
- 在无法避免物质流离失所的情况下,提供以下选择,为失去获得自有土地和资产(拥有正式的合法权利占有和/或使用,或者根据东道国法律有公认的占有和/或使用主张)机会的受影响民众提供补偿:
- 至少具有同等质量和价值的替代土地,有保有权保障,而且位置更好。或者,以土地完全重置价值的货币补偿。
- 重置住房、财产和其他损失的资产,至少具有同等质量和价值。或者,对无法恢复的个人、家庭和/或公共资产进行全额重置成本的货币补偿,以及对可能损坏的资产进行补偿。
- 通过提供补充服务或收入获得额外福利。
- 提供以下选择,为那些对自己所占用和/或使用的土地缺乏合法权利和公认权利主张,但由于项目活动导致物质流离失所的受影响民众提供补偿:
- 有保有权保障的适当重置住房。或者,购买同等住房的货币补偿。
- 以全额重置成本对住房、土地改良和其他非土地资产的损失进行货币补偿。
- 重新安置救助,以便在适当的重置安置地点恢复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计。
- 在无法避免经济流离失所的情况下,提供以下选择,以便为失去获得自由土地和资产(拥有合法权利占有和/或使用,或者根据东道国法律有公认的占有和/或使用主张)机会的受影响民众提供补偿:
- 用于重新开始生活的同等质量和价值的重置财产,以及支付过渡有关费用的货币补偿。或者,对供应商、小店主、餐馆、当地服务、生产设施和其他企业进行货币补偿,以承担以下费用:
- 寻找可行替代位置的成本。
- 过渡期间收入净损失。
- 转移库存和重新安装设备的成本。
- 与在新地区重新开始商业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 向工作人员提供援助,以弥补暂时的工资损失,并帮助他们获得适合其技能的新就业机会。
- 用于重新开始生活的同等质量和价值的重置财产,以及支付过渡有关费用的货币补偿。或者,对供应商、小店主、餐馆、当地服务、生产设施和其他企业进行货币补偿,以承担以下费用:
- 提供以下选择,以便为那些对所占用和/或使用的土地缺乏合法权利或主张,但由于项目活动导致经济流离失所的受影响民众提供补偿:
- 以全额重置成本,对作物、灌溉基础设施、土地改良和其他非土地资产的损失进行货币补偿。
- 提供救助,在新地区重建生计。
- 根据受影响土著社区的制度和习俗,确定补偿和其他福利。
- 编制与每个项目的风险和影响相称的 LARP/RP/LRP,为相关东道国政府机构编写的文件提供补充
- 讨论物质和/或经济流离失所的范围。
- 承认会造成不同的影响,特别是对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影响。
- 制定个人、家庭、社区和其他社会群体获得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资格的标准。
- 确定三类不同流离失所民众的应享权益。
- 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额外支持的规定。
- 说明提供补偿的程序、标准、时间框和估计费用,以及安置和/或生计恢复的实施情况。
- 纳入通过项目层面申诉机制处理的磋商和申诉记录。
- 规定资金方、开发商、承包商、分包商和土地估价专家的体制安排和财务责任,按照东道国政府可接受的方式填补差距并为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的规划、实施和监测提供积极支持。
- 讨论物质和/或经济流离失所的范围。
东道国政府和开发商(及承包商)应:
- 在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村/镇/市/区/省政府以及整个项目影响区域内,以中文、英文以及当地语言和方言披露每个项目的 LARP/RP/LRP 草案。
- 以相同的方式披露 LARP/RP/LRP 的最终版本。
- 推动受影响民众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有关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的决策。
- 尊重不同的性别补偿偏好,例如重置土地、自然资源(例如,海洋和水生资源、木材和非木材森林产品、淡水资源、药用植物、狩猎和采集场以及放牧和种植区)替代取用方式、现金和其他选择。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提交 LARP/RP/LRP 供资金方审查和批准。可以单独形成文件,可以以附件形式附加到 ESIA 报告中,也可以纳入到报告中作为可识别的一个组成部分。
- 说明 LARP/RP/LRP 中的行动如何与整体项目实施和运营计划相适应。
- 在 ESMP、实施时间表和项目预算中纳入对提供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的监测成本。
资金方应:
- 审查最终版 LARP/RP/LRP。
- 将开发商(和承包商)的拟议计划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要求进行比较。
- 拒绝、要求更改或批准 LARP/RP/LRP。
开发商(和承包商)应:
- 对于没有收到作为土地征用和/或限制土地使用流程的一部分而发送信件的人员,发送一封正式信函,告知每个家庭他们有资格获得补偿、安置、生计恢复和其他福利。
- 在当地媒体、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村/镇/市/区/省政府以及整个项目影响区域披露有关资格标准的信息。
- 与负责执行 LARP/RP/LRP 的工作人员、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协作、为其提供支持和/或对其进行监测。
东道国政府和/或开发商(及承包商)应:
- 提供多种补偿、安置救助和生计恢复方案,供受影响民众选择。
- 确保受影响民众了解可以选择的所有方案。
- 尊重受影响民众在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方面的偏好。
- 确保男女民众都能因失去土地和其他资产而得到充分的补偿,包括安置和生计恢复援助。
- 促进受影响民众参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的实施。
- 采用书面和/或数字形式以及当地语言,记录所有交易内容,推动对受影响民众的货币补偿、替代土地权利的转让、保有权保障以及在项目前期规划付款期间的土地征用。
- 以配偶双方或单身户主(不分性别)的名义发放补偿金。
- 若在向某些符合条件的受影响民众社区或家庭提供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支持方面,遇到问题,则说明已做出合理努力解决此类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 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通过多种联系方式一再尝试,但仍未能联系到缺席的土地所有者或季节性土地使用者。
- 受影响民众拒绝根据批准的 ESMP 和 LARP/RP 向其提供的补偿。
-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如社区和当地公司,对土地或资产的所有权提出相互冲突的主张,而引起广泛的法律诉讼。
- 在特殊情况下,就开发商、承包商和/或东道国政府是否应按照 ESMP 和 LARP/RP/LRP 的要求将补偿资金和为意外开支预留的资金存入计息账户,与资金方磋商。
- 一旦问题得到解决,使用这些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受影响民众发放补偿金。
- 应像安置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磋商中所讨论的那样,及时向那些物质和经济流离失所的人员提供适当形式的救助。示例包括:
- 对土地和/或非土地资产损失的货币补偿。
- 新土地保有权保障。
- 在可行的情况下,支持妇女获得保有权保障。
- 在安置地点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 推动已安置人员在经济和社会上顺利融入新社区的举措。
- 将项目利益直接扩大到收容社区,其中包括物质流离失所人群。
- 相当的区位优势,包括获得多样化的就业和生产机会。
- 轻松获得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
- 土地开发。
- 技能培训和其他形式的过渡性支持。
- 市政基础设施,如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以及支线道路,进而满足收容社区日益增长的需求。
- 社会服务,如学校和医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减少收容社区的冲突/竞争。
- 向土著人民、少数群体、女户主家庭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救助和保护。
- 调整服务,满足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
- 恢复从其土地上流离失所的土著人民的生计系统。
- 应按照项目实施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磋商中所讨论的内容,及时向经济流离失所民众提供以下形式的救助:
- 对土地和/或非土地资产损失的货币补偿。
- 为以土地为生的受影响民众提供至少具有同等区位优势的重置生产性土地。
- 协助生计依赖自然资源的受影响民众继续获得(尽管有限)相同的自然资源,或为其提供具有同等谋生机会的替代资源。
- 将项目利益直接扩展到受影响民众。
- 参与项目工作的就业机会。
- 轻松获得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
- 技能培训和能力建设计划,增加获得替代生计来源的机会。
- 提高生产力的专业化设备等资源。
- 为企业家和小企业主提供许可证、执照和启动救助。
- 承担作物、资源、利润或工资的损失以及其他形式的过渡性支持。
- 向妇女、少数群体和可能在获得替代生计来源方面面临重大障碍的其他弱势群体提供特别救助。
- 确保在发生项目引起的物质和/或经济流离失所之前,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已向土著人民提供 FPIC。
- 已向面临流离失所的每个民众或每一个家庭支付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
- RP 中的额外权益已经记录在案,并提供给流离失所民众。
- LRP 已经正式确定。
- 在监测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结果方面与受影响民众合作。
- 对比流离失所民众的生活水平与基线条件的差别。
- 只有当受影响民众已获得其有资格获得的所有救助,并获得了足够的时间、资源和/或机会来改善或至少恢复其创收能力、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使其达到流离失所前的水平时,才认为项目完成。
- 确保受影响民众在农村地区获得合法且负担得起的土地和资源,获得适当的收入来源,以及在城市地区获得合法且负担得起的充足住房条件。
在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制定和执行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的要求将:
- 推动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在 BRI 项目上的做法符合中国法律、政策和准则以及国际最佳实践。
- 解决东道国法律、法规和程序合规性方面的重大差距。
- 提高项目土地使用和征用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 在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理解和能力。
- 促进资金方、开发商和承包商一方与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在项目利益以及提高当地生活水平和生计机会方面的相互理解和“双赢”合作。
- 提高各个项目的整体质量,包括实施改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流离失所的不利影响以及给予赔偿。
- 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降低抗议、破坏或其他形式的冲突风险。
- 遏制社会动荡造成的延误所带来的重大商业成本,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和运营阶段。
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制定 LARP/RP/LRP,便于公众免费获取这些文件,这将:
- 促进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流程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 在当地社区、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理解和能力。
- 鼓励履行与补偿、安置和生计恢复有关的约定、承诺和要求。
-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Gender Checklist: Resettlement,” February 2003, View the PDF.
-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Outline of a Resettlement Plan," Safeguard Policy Statement, June 2009, View the PDF.
-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 (RAP)," Guidance Note – Standard on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and Access Restrictions, Environmental &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ESMS), November 2018, View the PDF.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Livelihood Action Plan Template,” 2016, View the PDF.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Resettlement Action Plan Template,” 2016, View the PDF.
- World Bank, "Outline of Resettlement Pla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17, View the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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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and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 Programme (UN Habitat),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Fact Sheet No. 21, Rev. 1, View the PDF.
1 State Council, “China’s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in the New Era,” January 2021.
2 Ibid.
3 Ministry of Finance (MOF) et al., “Guiding Principles on Fin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BRI,” May 2017;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and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NEA), “Vision and Actions on Energy Cooperation in Jointly Building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21st-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2017.
4 People's Bank of China (PBOC) et al., “Guidelines for Establishing the Green Financial System,” August 2016.
5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China Exim Bank),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for Project Loans of the China Export and Import Bank,” 2007.
6 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Guidelines,” January 2009.
7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DB), “CDB Culture Manual,” 2016;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OCHK), “Sustainability Policy,” 2021.
8 CB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9 BOCHK, “Sustainability Policy.”
10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Metals, Minerals and Chemicals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CCCMC) et al., “Guidance for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2017.
11 China-ASEAN Investment Cooperation Fund (CA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2014.
12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September 2012.
13 China Three Gorges Corporation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14 CAF,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15 CCCMC, “Guideline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Outbound Mining Investments,” 2017; CHINCA and Dagong Global Credit Rating, “Guidelines of Sustainable Infrastructure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SIG),” June 2017;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and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P) (now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MEE)),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Foreign Investment and Cooperation,” February 2013; CHINCA, “Draft Revisions to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July 2021; Responsible Minerals Initiative (RMI) and Responsible Cobalt Initiative (RCI), “Cobalt Refiner 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Standard (version 2.0),” 2021;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State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SFGA), "Guidelines for Sustainable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Overseas," 2007. The following policies refer to the protection of local/ethnic customs, religions, traditions, and habits: CHINCA,”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Sinohydro,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2014; Sinohydr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y Statement,” 2017; SFGA and MOFCOM, “Guide on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by Chinese Enterprises,” 2009.
16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CCCMC, “Outbound Mining Investments;”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17 CHINCA and Dagong, “Guidelines of Sustainable Infrastructure.”
18 CCCMC et al.,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CAF,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MEP,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Sinohydr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9 NDRC et al.,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Opera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s by Private Enterprises,” December 2017; MOFCOM, “Provisions on Standardizing Competition in Foreign Investment and Cooperation,” March 2013; SFGA and MOFCOM,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SASAC), “Guidelines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n Fulfill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December 2007.
20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SFGA and MOFCOM,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21 CHINCA, “Draft Revisions.”
22 Sinohydro,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
23 State Council, “Nine Principles on Encouraging and Standardizing Outward Investment,” October 2006; SASAC, “Fulfill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24 CT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RMI and RCI, “Cobalt Refiner Supply.”
25 CAF, “Investments in the ASEAN Region;” CHINCA,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26 NDRC and NEA, “Vision and Actions;”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SFGA and MOFCOM,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27 MOF et al., "Guiding Principles;" RMI and RCI, “Cobalt Refiner Supply.”
28 Sinohydr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y,” 2014; SFGA, "Silviculture for Chinese Companies;" SFGA and MOFCOM, “Sustainable Overseas Forest Management.”
29 CCCMC, “Sustainable Natural Rubber.”
30 CHINCA, “Guid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31 SASAC, “Fulfill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32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2004.
33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Amend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rban Real Estate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2019; State Council, “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anuary 2007.
34 Standing Committe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35 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 is based on 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 "Safeguard Policy Statement," 2009; 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21; World Bank,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Framework," 2018.